『高速公路速限新規定違規寬限+/-3公里』,經國道公路警察局查覆,係網路謠傳。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之11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以勸導,免予舉發。 

 

超速是優先取締超過10公里以上的違規 

國道各主要路段速限(106.1.25起更新適用) 

註1:施工區等特殊路段與一般路段不同,行車時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註2: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及110公里處,總重(以行照核定總重量為準,非以車輛實際載重區分)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均為90公里。
註3:國道末端速限採遞減處理,請依現場標誌規定行駛。
註4:超速取締標準(10公里)說明
    

國道各主要路段速限

路線

路段

速限

(公里/小時)

備註

國道1號

大安溪橋(154K+450)以北

大安溪橋(154K+450)至楠梓交流道(356K)

楠梓交流道(356K)以南

五甲交流道(371K)以南

漁港路(373K)以南

100

110

100

80

60

南向
0+500K以北
速限60

國道2號

大園交流道至鶯歌系統交流道

100

 

國道3號

中和交流道(35K)以北

中和交流道(35K)至土城交流道(43K)

土城交流道(43K)以南

90

100

110

 

國道3甲

全線  

80

西向4K+200~3K+800速限70

國道4號

全線

100

 

國道5號

坪林(15K)以北

坪林(15K)以南

80

90

 

國道6號

全線

100

 

國道8號

南133鄉道(4K)以西

南133鄉道(4K)以東

80

100

 

國道10號

仁武交流道(6K)以西

仁武交流道(6K)以東

80

100

 

註1:施工區等特殊路段與一般路段不同,行車時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註2: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及110公里路段,總重(行照核定總重量)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90公里。
註3:國道末端速限採遞減處理,請依現場標誌規定行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e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