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室內裝修工程合約內容至少應具備下列各項:
1裝修公司名稱及連絡資料
2進行裝修工程的地點
3屋主姓名及連絡資料
4各項工程內容及價錢
5開工日期及完工日期
6付款方法
7違約或逾期處則
8保固年限與責任
9經手人雙方簽名
10合約簽署日期
此外,並應留意下列事項:
(一)工程內容應儘量清楚,報價單最好列明人工、單價、材料、數量、品牌、顏色、款式等項目,偷工減料的機會就會大大減少。施工圖應註明詳細施工尺寸和材質,作為合約附件,越詳細越好,亦利於工程進展。
(二)報價單上如標明「連工帶料」者(也就是材料也由工班自行購買),最好詳細列明材料價格、款式和人工。更改用料時,可知道價錢相差多少。
(三)合約必須註明增減項目等有關事宜和違約責任及處罰,保證雙方在權益上公平、公正,一旦出現糾紛有法律依據。有些廠商可能拒絕簽訂逾期罰款等細則,這類廠商最好不要選擇。
(四)付款方式應詳細註明,最好不要一次付款。分材料進場驗收合格、中期驗收合格、具備初驗條件、竣工驗收合格保潔結束並清場等幾階段支付。中途解除合約時,也不會在經濟上吃虧。
工 程合 約 書
立工程合約書人:
起造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攬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工程分包事宜,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合約,其條款如下:
一、工程名稱
本工程名稱為 XXXXX 新建工程
二、工程地點
本工程工作地點在:
三、工程範圍
本工程範圍為 工程,詳如工程圖說及工程估價單,如工程圖說及工程估價單均未標示或予以說明,但為本工程慣例上應作、或為完成本工程不可缺少者,乙方亦應照做,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
四、工程總價
本工程契約總價計含稅新臺幣 元整,詳如工程估價單,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或減價,亦不按物價指數調整,完工後按實做工程數量結算本工程總價。
五、工程估驗付款
估驗付款除本約另有規定外,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本工程之預付款為百分之零。
2. 本工程開工後,乙方於每月的X日及X日以書面附完成工程數量之照片、經甲方工地負責人或監工簽認之工程估驗 單等資料,並檢附含保留款之足額發票或其他憑證向甲方申請估驗計價。
3. 乙方之估驗請款經甲方核實後,除將該期百分之十之工程款扣除作為保留款,於結構體結案時時發放外,其餘百分之九十支付給乙方。
4. 於每月X日完成估驗計價手續部份,以當月的X日為付款日,於每月X日完成估驗計價手續部份,以次月的X日為付款日;如付款日為法定休假日時,均以次日代之。
5. 付款方式:為即期支票。
6. 本工程在業主未正式驗收合格之前,任何估驗付款均不得視為已估驗工程之驗收及接受。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或其工地負責人限期催告改善,而不於期限內改善者,甲方得停止估驗計價,乙方不得異議:
1. 擅自停工、或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者。
2. 工程施工所需之材料、機具、設備、人員等因故延遲進場者;或使用於本工程之材料、機具、設備、工法等不合合約規定;或工程之施作有瑕疵者。
3. 依本合約或工務協調會議規定,應配合其他工程或臨時設施施工而不配合或予以敷衍、或損害其他工程或臨時設施者。
4. 乙方派駐本工程之工地負責人或其他工程人員不稱職,導致工地管理不善、施工草率、或其他影響本工程進度及品質者。
5. 保證人中途申請退保或喪失其保證能力時,未能及時另覓保證人完成換保手續者。
6. 乙方之工作人員施工時污染環境未按規定清理整潔;或違反環保、安衛、交通等相關法規被告發卻不履行繳費義務。
7. 估驗計價之申請及其應備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
8. 其他不履行本合約規定者。
六、工程期限
1. 開工期限:本工程開工日期為 XXXXX,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開工通知後三日內正式開工,逾期不開工者,甲方依第十七條規定解除合約。
2. 完工期限:乙方應於開工後XXXX日曆天內完成本工程,除後項規定外,有關國定假日、民俗節日、星期例假日、及通常雨天等,均已考慮在工期內,乙方不得再藉故要求延長工期。
3. 延長工期:如因甲方之原因、變更設計、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事由,致本工程一部或全部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該事由發生後三日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延長完工日數,逾期提出者,甲方概不受理。甲方依照該事由核定延長完工日數後,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
七、變更設計
1. 甲方為圓滿完成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設計增減工程項目及數量之權,乙方於接獲甲方變更設計通知後,須無條件配合辦理。
2. 增減工程數量時,雙方依照工程估價單之單價辦理加減帳。
3. 有新增工程項目時,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協議期間甲方如要求先行施作時,乙方不得拒絕。
4. 如因甲方變更設計,致乙方必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或全部,或已到場之材料、機具不能辦理退貨時,由甲方核實驗收後,依照工程估價單之單價或比照訂約時之料價計價給付乙方。
八、文件通告方式
1. 本合約簽訂後,甲乙雙方來往的文件、備忘錄、會議記錄、報表,無論面交、傳真、或郵寄,均視為本合約效力的延伸,若任何一方有異議時,須於文到三日內提出,否則即視為默認。
2. 甲乙雙方所行之洽商或通知事項均應以書面按本約所載地址以掛號郵件寄送之,如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致遭退回者,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作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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