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速限新規定違規寬限+/-3公里』,經國道公路警察局查覆,係網路謠傳。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之11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以勸導,免予舉發。
超速是優先取締超過10公里以上的違規
國道各主要路段速限(106.1.25起更新適用)
註1:施工區等特殊路段與一般路段不同,行車時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註2: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及110公里處,總重(以行照核定總重量為準,非以車輛實際載重區分)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均為90公里。
註3:國道末端速限採遞減處理,請依現場標誌規定行駛。
註4:超速取締標準(10公里)說明
國道各主要路段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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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線 |
路段 |
速限 (公里/小時) |
備註 |
國道1號 |
大安溪橋(154K+450)以北 大安溪橋(154K+450)至楠梓交流道(356K) 楠梓交流道(356K)以南 五甲交流道(371K)以南 漁港路(373K)以南 |
100 110 100 80 60 |
南向 |
國道2號 |
大園交流道至鶯歌系統交流道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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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3號 |
中和交流道(35K)以北 中和交流道(35K)至土城交流道(43K) 土城交流道(43K)以南 |
90 100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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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3甲 |
全線 |
80 |
西向4K+200~3K+800速限70 |
國道4號 |
全線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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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5號 |
坪林(15K)以北 坪林(15K)以南 |
80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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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6號 |
全線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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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8號 |
南133鄉道(4K)以西 南133鄉道(4K)以東 |
8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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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10號 |
仁武交流道(6K)以西 仁武交流道(6K)以東 |
8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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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施工區等特殊路段與一般路段不同,行車時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註2: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及110公里路段,總重(行照核定總重量)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90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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