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速限新規定違規寬限+/-3公里』,經國道公路警察局查覆,係網路謠傳。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之11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以勸導,免予舉發。
超速是優先取締超過10公里以上的違規
國道各主要路段速限(106.1.25起更新適用)
註1:施工區等特殊路段與一般路段不同,行車時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註2: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及110公里處,總重(以行照核定總重量為準,非以車輛實際載重區分)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均為90公里。
註3:國道末端速限採遞減處理,請依現場標誌規定行駛。
註4:超速取締標準(10公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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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各主要路段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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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線 |
路段 |
速限 (公里/小時)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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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1號 |
大安溪橋(154K+450)以北 大安溪橋(154K+450)至楠梓交流道(356K) 楠梓交流道(356K)以南 五甲交流道(371K)以南 漁港路(373K)以南 |
100 110 100 80 60 |
南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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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2號 |
大園交流道至鶯歌系統交流道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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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3號 |
中和交流道(35K)以北 中和交流道(35K)至土城交流道(43K) 土城交流道(43K)以南 |
90 100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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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3甲 |
全線 |
80 |
西向4K+200~3K+800速限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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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4號 |
全線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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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5號 |
坪林(15K)以北 坪林(15K)以南 |
80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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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6號 |
全線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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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8號 |
南133鄉道(4K)以西 南133鄉道(4K)以東 |
8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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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10號 |
仁武交流道(6K)以西 仁武交流道(6K)以東 |
8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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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施工區等特殊路段與一般路段不同,行車時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註2: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及110公里路段,總重(行照核定總重量)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90公里。 |

此則為私密回應
感謝告知,我會再次求証。 『高速公路速限新規定違規寬限+/-3公里』,經國道公路警察局查覆,係網路謠傳,請傳網友澄清。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一、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之11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以勸導,免予舉發。 超速是優先取締超過10公里以上的違規
這應該是網路謠言啦!以下是我四月中旬收到的mail 全文如下 請參考 : 國道超速寬限值降為3公里?網路謠言啦!更新日期:2011/04/14 15:25一封四年前就流傳的網路信,最近又被網友轉寄,內容指出速限的違規寬限值,從現行的10公里降為3公里,也就是在100公里限速的路段,駕駛人開車時速超過104公里,就要開罰。國道警察局表示,網路傳言並不正確,寬限值一直維持時速10公里,不過,如果危害交通安全,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只要超速就要開罰。(杜大澂報導)這封網路信件指出交通部長林陵三對於放寬部分高速公路和快速道路的速限拍版定案,接著提到違規的寬限值將大幅縮短,從現行10公里降為3公里,只要在限速100公里的路段,開到時速104公里就會遭到警方開罰。但林陵三早就不是交通部長了。對於這封網路信的內容,國道警察局表示,這並非事實。警方進一步指出,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行車速度超過速限未達十公里,情節輕微,以勸導代替舉發。不過,警方也表示,駕駛如果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車禍,就沒有寬限值的問題,只要超速就要取締開罰,呼籲民眾,還是按照規定比較保險。
感謝告知
只能說,政府更缺錢了。
政府以管理之名,其實有很多是”管你不管他", 老子都不老子的。其中有不少是霸凌,最近選舉,什麼不要兩套標準,讓我說一條,你看看,他們是幾套標準。也學著點。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憲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另,大法官對於 “表現自由“ 的一段解釋 : 對自由的限制,政府必須依法為之。依法行政是保障人權的原則之一,但若法律本身有問題,行政就能對人權進行”合法”的侵害。 亦即,隨然達到合法的層次,但法律本身卻可能有"違憲”的問題。 上述所摘舉的論點,並非與本次想討論的”速限”有直接對應關係,但仍具參考,並非強詞奪理誤植濫用。 朋友說: 超速 "違反公共利益"? 所以我的論述不成立! 是這樣嗎? 廣泛的設置速限與糾舉設備,真的符合大眾利益了嗎? 我們有 行動/移動 的自由,在此並非指憲法所針對的 “行動自由權”(居住及遷徙自由)(第十條),而是另指行動/移動的模式與限制。舉一反例,如果: 政府認為自行在道路慢跑會影響交通與自身安全,所以限制其不能,違者要處罰 ! 話也不見得不對,但是路跑者自己心裡有數,你政府是不是管太多了!建議就算了,處罰似乎就稍微過頭了。對就是無聊! 那麼你正在進行的行車呢? 憑什麼說你開太快了”違規"! 更具體的說 ”行車速度限制” 的適切性與法律合理性,如果是不合理的,那麼依法行使就是"侵害"與"霸凌"。 行車自由並非不受節制,但是若如大法官解釋在 “不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那麼何需以侷促角度界定,立法限制! 在此立場所立之法,自然難免產生“合法“侵害之狀況與普遍被侵害之事實,而此政府霸凌卻長久以來被"利益泯滅”而漠視了,難免不會產生與憲法立意相左長遠之不良影響。 速限扯到違憲似乎嚴重了,但是真的就是這樣。 幾個論點如下: 一, 如果 某甲 不受約制,那就不該用來約制 某乙。因此某甲說某乙違規,強制取財就是霸凌! (在此所舉的場合與環境,非特殊管制或相當處所,也排除極端之狀況。 然某甲總是以極端的狀況來做最大化的解釋以不受約制,也以最大化的法律來執行法規,完全不同的兩套標準,絲毫不考慮大眾觀感,難免霸凌印象。) 二, "合理速限"的定義為何? 所參考的標準又為何? 應該是以常態為參考,還是以無具體影響之臆測判定。如果"超速違規"或已經變為常態,或容易致人"違規"那麼此規定的合理性,已然扭曲! 規定已然淪為霸凌之手段。也讓人藐視法規的習慣。 三, 速限可以是安全與管理的參考標準,但不是衡量妨害安全的理由,更有甚者成為政府強制取財的手段。罔顧某乙的無害實質狀態,即是"侵害與霸凌"。 四, 欠款滯收與付款了事的公平性,又是一個公平與社會問題。(今年推估,全年的欠繳金額將衝高至103億,2009資料) 。欠收之後的法律箝制,對某乙則是更進一步的"霸凌"。弱勢族群爭取權益的能力更為有限,潛在社會成本的付出與影響會更加巨大。 五, 法律條文的訂定與設計,也許有廣披覆蓋性與周全需要,然意在遏止,也讓實質執法有法源依據,但是 執行上的設計、偏頗與隨機或”選擇性"的執行。則是對法律設計意義,公平原則的嚴重摧殘,無端受害的又是一般大眾。 執法單位反而因為於法有據,也不怕你告,反而為所欲為了。而他們永遠可以在”制服"底下,無影響。完全是"別人的孩子死不了”,抗訴申辦的程序與折磨過程,相對於付錢了事的便民,只能說這還是一個"法治開發中” 國家"。 結論:政府權責交通部統轄交通事務,在公路總局的管轄下,層層節制的一路下來,的所有服務單位與從業人員。從每年數百億收入事實可知,百姓大眾行動上的權益已經招受"嚴重侵害"的事實。近五年的交通違規罰款全年總額,大都在230億-250億之間,(2009資訊 ), 此數字代表的意義,可能不只是"民眾不守法"的面相。字正辭嚴一句 "誰叫你違規"或"你不違規,罰不到你",那就是政府不知檢討「陷民於苦」,一般的小超速,多抓一個沒改善,少抓一個也沒影響,反正別人的小孩死不了! 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的霸凌,豈止如此。 法律本身有問題,行政就能對人權進行”合法”的實質侵害。 政府、司法、檢警、公務體系與民代,這些都是"某甲"們,領百姓薪水安居樂業,卻非以百姓最大福祉而思量。作法自斃已有前例 "總統府與交通部卡車死諫"等,籲 此事不妥當處理,日後必然再現。臭鞋也將沒完沒了.. 筆者,人道主義者。電影上說:能力強,責任重。如果我認了,獨善其身以後當順民,那就沒資格在此說教。政府與民意代表漠視此事,授意或縱容基層員警實質"交通霸凌" 別人的孩子死不了! 他們不說,我說! 一起唾棄政府 與 警員的霸凌。 其他還有停車問題,政府不思考擴大服務便民,反而路旁處處劃紅線禁停,導致拖吊橫行,也算霸凌。法律想要辦你,隨便找就有一堆法條證據。隨便一個三腳貓警察就可以吃你夠夠。不想辦你,隨便找也可以找到脫罪的理由。可是由不得你,他們說的算! 其實以上之討論行為,就是哲學方式,討論出真理與事實,以立德厚生。
網路上散布不實謠言,如內容為恐嚇要加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時,涉及刑法第151條恐嚇公共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 如未達上開程度,然已影響公共安寧時,則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謠言請刪文吧功德一件